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常任理事人数为5人。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2人。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中心的具体工作业务;
(二) 制定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三) 制定中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四) 决定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中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工作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 制定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七) 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