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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6-07-18 15:56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品牌湛江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常任理事人数为5人。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2人。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中心的具体工作业务;
  (二) 制定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三) 制定中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四) 决定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中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工作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 制定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七) 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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