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一人。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监督理事会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职责,核实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决议。
(二) 检查中心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会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中心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