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业务和项目管理及为会员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和项目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情况,监督、执行财务纪律。
(三) 积极为业务和项目管理服务,促进中心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合理分配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 加强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联系,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 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财务部由会计和出纳人员组成。
第四条 会计负责组织下列工作:
(一)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
(二) 进行费用计划、核算和分析,督促有关部门降低开支、节约费用;
(三)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
(四)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五)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
(六)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七) 完成其他工作;
第五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
(三)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 严格支票、电子汇票管理制度;
(五) 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 完成其他工作。
二、财务工作管理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审计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组织监交。
三、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 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 个人劳务报酬;
(三)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 理事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一条 中心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四、报销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一般日常业务及活动开支需经请示理事长同意,开支后的发票需报请理事长审批方可报销;
购置办公设备一次性超过一万元以上的,需经理事长同意,方可报销。
发票及报销单经理事长签字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 当月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职员工资表,交理事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通过银行(或现金)次月10日前发放,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经手人、监收人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理事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理事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五、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是本中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理事长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条 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理事长批准。
六、处罚办法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
(一)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 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 保留帐外款项或将中心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中心财物的;
(五)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中心款项的;
(六)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由于玩忽职守致使中心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