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本中心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长是中心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行政部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行政部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理事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四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行政部专人负责
第五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行政部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六条 每年中心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七条 中心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行政部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九条 中心公章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本中心主管会计或者指定负责人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条 本中心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理事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心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7-18 16:12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品牌湛江
文章来源:品牌湛江网